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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墙的设计原则是什么_建筑防火墙设置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防火墙的设计原则是什么_建筑防火墙设置规范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用不燃烧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井和管道井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

 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5.5.1 屋顶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用金属结构时,应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7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编辑

 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0米。高楼防火层设置在建筑高度50米左右的楼层,按每层楼的高度大约是3至4米来算,防火层是在12至15层。楼层是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物中用来分隔空间的水平分隔构件,将建筑物沿竖直方向分隔成若干部分,楼层又是承重构件,承受着自重和楼面使用的荷载并将其传给墙(梁)和柱,因此楼层又能对墙体起到一定的水平支撑作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等。

2、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厂房和仓库、民用建筑分耐火等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3、喷头安装时,不应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用乙级防火门。

6、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疏散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者其他障碍物。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8、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9、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10、室内消火栓箱的安装应平正、牢固,消火栓的启闭阀门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使用,暗装的消火栓箱不应破坏隔墙的耐火性能,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

11、室内消火栓配置应包含消火栓栓头、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配件。

12、市政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在易碰撞的地点应设置防撞设施。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13、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14、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设置应急照明灯或备用照明。

15、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且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16、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17、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方框线(不得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划线重叠),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范围:

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

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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